• --热烈祝贺我会联办的科普活动被中国科协评为--优秀科普活动

          12月21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对2020年全国科普日有关组织单位和活动予以表扬的通知》(科协办函普字【2020】158号),江苏省机械工程学会、南京工程学会和江苏省学会服务中心联办的“2020年全国科普日暨第一届‘天印筑梦·科普智行’”活动,被评为优秀科普活动。

  • 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

      确立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 —— 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建设科技强国。要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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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工程机械等行业的省《表面涂装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时间:2021/1/13 15:37:49    浏览次数:2162    字体: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开始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1月29日。
     
      近年来,江苏省 PM2.5污染严重,O3浓度持续攀升,已成为长三角地区 PM2.5和 O3污染最为严重的地区,2019 年臭氧浓度升高至 173 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 6.8%。VOCs是对流层 O3 和二次有机气溶胶的关键前体物,已有研究表明,江苏省重点城市地区臭氧污染主要受 VOCs 控制,重污染物期间 PM2.5中有机物占比超过 30%。
     
      工程机械和钢结构制造行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颗粒物与VOCs,其中VOCs排放最为突出,也是本标准研究的重点指标。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危害主要有:(1)特征物种光化学活性大,空气质量影响大。工程机械和钢结构制造行业 VOCs排放主要来自表面涂装过程使用的种类繁多的涂料、有机溶剂造成的 VOCs 无组织逸散和有组织排放。其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有苯系物、酯类、酮类、醚类等,对臭氧和二次细粒子生成具有显著贡献。(2)特征物种毒性大,健康危害大。苯、二甲苯、甲苯等芳香烃类物质具有一定毒性,尤其是苯具有较强的致癌性,吸入毒性和经皮毒性较高,长期接触影响人体健康。(3)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监管困难。工程机械与钢结构喷涂企业工件类型多,大小不一,涂装工序各不相同。喷涂操作过程中涉及到多种有机溶剂的使用,调漆、运输等过程管理不到位,极易造成 VOCs 挥发逸散产生无组织排放,难以监管。
     
      目前,我国对工程机械和钢结构制造行业 VOCs 排放还未制定行业排放标准,江苏省工程机械与钢结构制造企业目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该标准中仅规定了苯、甲苯、二甲苯等十余种 VOCs 物种的排放要求,存在排放限值宽松,监测方法、源头和工艺过程控制要求缺失等问题,难以适应当前的环境管理需要。另外,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对无组织排放行为进行了控制,但对于工程机械和钢结构涂装工序,部分喷涂工件体积大,涂装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措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已有标准的针对性不强。2019 年,江苏省发布了《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限量》(DB32/T 3500-2019),该标准为推荐型标准,提出了机械设备涂料的 VOCs 含量限值。国家发布了《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0981-2020),对工程机械和钢结构涂料中 VOCs 含量限值做了明确规定,标准于2020年12月1日已实施。同时,《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也将于 2021 年 2 月 1 日实施,在行业排放标准中亟需对接这些产品标准。
     
      江苏省作为全国经济大省,随着工程机械与钢结构制造行业污染控制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对 VOCs 环境和人体健康影响的认识的提高,亟需开展行业 VOCs 排放标准研究,制定相应的排放限值和针对性强的管控措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工程机械和钢结构制造行业表面涂装作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制定本标准。
     
      工程机械和钢结构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工程机械和钢结构制造行业表面涂装作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或地方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项目或排放控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标准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机械和钢结构制造行业表面涂装作业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XB/TY0001 工程机械定义及类组划分;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程机械和钢结构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程机械和钢结构制造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