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烈祝贺我会联办的科普活动被中国科协评为--优秀科普活动

          12月21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对2020年全国科普日有关组织单位和活动予以表扬的通知》(科协办函普字【2020】158号),江苏省机械工程学会、南京工程学会和江苏省学会服务中心联办的“2020年全国科普日暨第一届‘天印筑梦·科普智行’”活动,被评为优秀科普活动。

    关于学会

    江苏省机械工程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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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机械工程学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 英文缩写:JSME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以机械工程师为主体的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在机械工程及其他相关领域从事科研、设计、制造、教学和管理等工作的单位、团体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崇尚实事求是、弘扬双百方针;立足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坚持民主办会、推动学科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科技信息传播以及科技成果和产品展览展示活动;

    (二)接受委托,承担科学技术项目或课题的论证、评估、咨询和成果鉴定工作;

    (三)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转让等中介活动;

    (四)承担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交办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务)、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

    (五)编辑出版科技文献、会刊、期刊、书籍、论文集和技术文件;

    (六)举办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组织科学技术普及推广活动;

    (七)开展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八)表彰、奖励学会工作成果以及在学会活动中成绩突出的会员;

    (九)兴办旨在促进社会进步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事业和科技实体,举办为会员服务的集体福利事业和活动;

    (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具有工程师、技师、讲师和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三)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

    (四)在机械工程领域的工作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五)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管理人员;

    (六)凡与本团体及所属各分会学术活动范围有关,且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设计、生产、教学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团体会员或本团体各分会、省辖市机械工程学会介绍;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本团体委托市学会负责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工作;

    (五)个人会员证书和证章由本学会统一制作。

    (六)单位会员由本团体直接或委托分会协助发展,由本团体申核批准;

    (七)由本团体颁发单位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可请求本团体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六)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等额选举)。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二)能够承担本团体交付的实际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年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1/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可由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

    (三)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 事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节  工作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其的分支机构,承担其交付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根据学科设置和学术活动的需要,本团体下设若干分会,作为本团体领导下的从事专业学术活动的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 各分会可在本章程的原则范围内,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订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分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在各自学科领域内组织学会活动;

    (二)执行本团体交付的各项任务;

    (三)制订分会年度活动计划和财务计划;其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

    (四)对市学会的学术组织提供业务指导。

    分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五条 分会成员由该分支学科或相关行业的学者、专家组成。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正副主任、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批准聘任。

    分会成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人。一届任期为五年。主任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两届。

    分会换届改选的方案须在召开分会代表大会之前,提前一个月报理事会审批。

    第四十六条 分会秘书长负责主持分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分会秘书处设在与其专业密切相关、积极支持本团体的工作、并能确保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正常运行的单位,该单位的确定和更改须报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七条 分会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不得另订章程,不得另起其他名称,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团体名称,其设立、变更和注销,需由理事会通过,报主管单位备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业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17日第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